問 : 何謂更正編定?
答 :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3點規定,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依照第9點第2款編定原則表及說明辦理更正編定。
一、如欲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所指編定公告前之認定期間如下:一、如欲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所指編定公告前之認定期間如下:
(一)民國62年12月24日:經銓定一至十二等則之「田」地目土地及內政部指定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豐原區、大里區、霧峰區、太平區、潭子區、烏日區及大雅區。
(二)民國65年1月1日:經銓定為十三至二十六等則之「田」地目土地。
(三)民國69年6月1日:非屬上列二款之非都市土地。
二、如欲更正編定為非建築用地之其他使用地類別,所指編定公告前之認定期間為民國69年6月1日。
瀏覽人數:0人 更新日期:2022/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