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區內設置的各種測量標誌(如塑膠樁、鐵樁、道路中心樁、界址樁、標石、水泥樁、標旗等),是測量時所用的根據點,不可任意移動損毀,希望大家共同保護,請不要移動和損毀,以維護各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結果之地籍公告圖、地籍調查表、有關地籍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 (或適當場所)公告30天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向當地的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聲請異議複丈(調查時未到場指界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依法停止使用。
地籍圖重測之作業程序係依土地所有權人指定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結果公告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故重測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為確保自身之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後,依所排定時間至土地坐落位置與地籍調查人員充分配合辦理指界。以利重測工作順利推展。現就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設立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政府通知地籍調查通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 (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重測區工作站領取)。
(二)、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或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三)、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
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是否確實,界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否一致,請土地所有權人在調查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因為地籍圖重測結果,對人民權益有直接利害關係,辦理時必須特別慎重,作業程序分10項如下: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查。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臺灣地區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炸燬,目前本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所使用之地籍圖,大部分係日據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使用迄今已逾80餘年(參閱內政部74年9月9日74台內地字第340883號函),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數地區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近20年來,經濟快速發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坵塊日益細分,致天然地形變遷,人為界址異動,使得現在土地使用情形與地籍圖上所記載不儘相符,且原圖施測當時,因技術及設備所限,誤謬在所難免,及比例尺過小,還原於實地之能力差,據以複丈結果,每有前後結果不同之情形發生,實已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因此政府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度的技術,正確的方法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面積等現況完全與地籍圖、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
根據土地法第46條之1、46條之2、46條之3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並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
在地籍調查時所發生的界址爭議,先由調查人員就爭議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協助調處,協調會根據土地關係當事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關係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處理。過了15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調處委員會調處結果來辦理地籍圖重測 。
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地界址。
2、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為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書時,對重測結果有不了解的地方,須於公告期間內攜帶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往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所設置之重測結果公告閱覽處向服務人員詢問。閱覽處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一一解答;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確實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先在公告閱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地政事務所安排複丈,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事務所即依法辦理有關圖冊更正,所繳複丈費予以退還。
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填具複丈申請書。
(二)、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
(一)、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二)、如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經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申請人得於10年內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或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其已支出費用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或測量日期前撤回,且登記機關已赴現場辦理整備作業者,支出費用新臺幣八百元;未赴現場者,支出費用新臺幣三百元。
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已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全額;未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三、登記機關核對建物測量成果圖發現有誤,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經界線即一宗土地之形狀、權利四至範圍之地籍圖線。
1平方公尺=0.3025坪。
1坪=3.3058平方公尺。
1公頃=10000平方公尺=3025坪=1.03102甲。
1甲=10分=2934坪=0.96992公頃。
1平方公里=100公頃。
複丈人員依申請人所申請之鑑界案,當日有釘界址,故本鑑界案已完成鑑界之手續。而申請人未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第2、3款辦理,詳述如下: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3次鑑界之申請。另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一)、至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申辦「鑑界」項目。
(二)、應備證件:權利書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提高測量之精度,稱為數值地籍測量。
數值區則係指完成數值地籍測量之地段。
傳統地籍圖是由測量員利用平板儀至實地繪製而成,稱為圖解地籍圖。為使這些圖形資料能夠利用電腦技術予以永久保存,進而加值利用,於是透過電腦設備(如數化掃瞄儀、坐標讀取儀等),將原來以圖解方式測繪地籍圖上每一筆土地的位置、境界、形狀,轉化成數值資料紀錄起來,稱之為圖解數化;數化區則係指已完成圖解數化作業之地段。
有土地鑑界複丈、土地分割複丈 、土地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調整地形複丈、地目變更、法院囑託測量、公共設施用地逕為分割測量、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與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核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