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類謄本:申請人為登記名義人及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謄本內容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謄本:任何人皆能申請,謄本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隱匿的範圍內。
三、第三類謄本:申請人為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謄本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惟顯示完整姓名及住址。
內政部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於103年12月25日發布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此項變革乃因近年來常有登記名義人向內政部及各地政機關反映,原本第二類謄本任何人皆能申請,謄本內容有完整姓名及住址,此有洩漏個人資料的疑慮。內政部經過多次會議檢討,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私益性,認為原規定公開登記名義人全部姓名及住址資料,逾越了比例原則,故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僅公開登記名義人的姓氏、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仍保留完整住址資料,惟倘若登記名義人有所疑慮,也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內任一地政事務所免費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提出申請。
又另外增訂第三類地籍謄本,考量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仍有需要取得登記名義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以主張法律上的權益或履行義務。例如,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處分共有不動產需要通知他共有人,或者辦理都市更新的所有權人需要通知都市更新單元內的所有權人召開公聽會等,提供申請第三類地籍謄本,以避免影響利害關係人處理不動產事務。
因為輸入連續地建號之查詢功能已具地籍資料歸戶功能,為保障民眾財產隱私,故不提供此項功能。
因為地籍資料關係民眾權益,考量地籍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電子謄本(包含謄本及圖)不提供內容複製功能。
地政電子謄本如在地政事務所申請取得,會被轉成紙本並蓋上關防,核發給民眾;如在網際網路上取得,可直接使用線上「謄本查驗」之功能驗證,其方法有二,一是輸入謄本最後一頁之檢查號,二是上傳原申請之電子檔,即可查明該電子謄本之資料是否真實。
(一)、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1、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15元。
2、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40元。
3、電腦列印:每筆新臺幣20元。
(二)、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 每幅新臺幣10元,限時20分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