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1月1日公告之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並據以課徵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所申報之地價稱為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者則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80%者,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
(一)、規定地價係政府實施平均地權後,按照法定程序,第一次規定之土地地價。
(二)、重新規定地價係政府在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2年(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辦理規定地價,稱為重新規定地價。
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之地價,以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公告土地現值之產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3條規定,是先由各地政事務所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參酌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送由縣(市)政府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1月1日分區公告。
過去民眾無法瞭解政府每年公告土地現值查估作業及評議過程,致誤解地價評議未透明化,對評定之地價產生質疑,為促使地價評議作業公開化、透明化。內政部訂頒「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乙種,該作業規範中規定地政機關於地價評議前,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1期地價動態情況,並聽取民眾反映意見,另評議會開會時,應允許媒體記者到席旁聽,加強政府與民眾之雙向溝通,使地價評議作業公平合理。
土地向來是民間置產保值之主要方式之一,通常在物價上漲時,民眾基於保值之心理,常搶購房地產,導致地價上漲。公告土地現值之調整係對過去1年內土地買賣價格估算,只是對過去土地漲價之事實作追認,並不是預估未來之地價,因此公告土地現值調整不致帶動地價上漲,更不會帶動物價上漲。
地價評議委員會是採委員制,因此開會時,除委員及必要工作人員外,原則上一般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參加,惟如果是依法評議人民異議案件時,異議人得推派代表列席說明,但仍應於審議時退席。雖然依照規定,一般土地所有權人在地價評議委員會開會時不能參加。但從84年起,民眾可參與各地政事務所舉辦之公告土地現值作業說明會,並藉機表達意見,地政事務所會把民眾反映意見作成書面報告,提供地價評議委員會開會時之參考。
在現行法制下,公告土地現值有兩個主要作用,一是作為政府徵收土地時補償地價之依據,二是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公告土地現值如能調整接近市價,不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可獲得充分保障,同時也可以達到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之政策目標,另外,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也是縣市主要稅源,故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接近市價,可以充裕地方財政,推展地方各項建設。
(一)、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15 ?。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25 ?。
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35 ?。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45 ?。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55 ?。
(二)、累進起點地價係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地方稅務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應按所蒐集之土地買賣交易資料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或情況相同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範圍,此一範圍稱為地價區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