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若無法於本所上班時間及指定假日辦理重測換狀,其不動產權益並不會因此而受影響,日後仍可隨時申請換發權狀,或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等相關異動登記時併案申請亦可。
土地所有權狀遺失時,應辦理書狀補發,由登記名義人檢具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切結書(敘明滅失原因)身分證正本等文件向本所申請,經本所公告30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如登記名義人本人未能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者,得檢附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代理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無需辦理重測換狀,申請人應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納(免稅)證明書、權利書狀、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之戶謄本等,向本所申辦繼承登記。
除檢附重測換狀所需文件(身分證正影本、印章、權利書狀正本)外,應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變更證明文件。
應檢附: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所有權狀。 印章。
戶籍謄本(應有記載變更前後記事)。 所有權狀。 印章。
1.如為本人親自辦理,請攜帶身分證正影本、印章、權利書狀正本至本所單一窗口辦理或通信申請,若委託他人代理(則不受理通信申請)申請者,則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印章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印章。
2.免納登記規費。
重測後新權狀換發作業程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如下: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項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註)書狀。
(一)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據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時誤差之配賦及面積登記有效位數之變更(重測前為公頃以下四位、重測後為公頃以下六位),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二)按土地之四至界址以所有權人最明悉,地籍圖重測係依據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其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就所有權人而言,實地管業之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瑞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增減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_
為使土地所有權人瞭解地籍圖重測之意義、重要性及其相關權利義務,地政機關於辦理重測時,均由縣(市)政府在重測地區舉辦地籍圖重測政令宣導會,或洽有線電視台以走馬燈方式刊登重測訊息,宣導地籍圖重測相關事宜,俾使土地所有權人配合各項重測作業進行。另於重測作業期間,所寄送之各類通知書及本局網站,均分別載明及登載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地籍圖重測有關問題問答」及「土地法有關條文」等,若土地所有權人對重測作業仍有疑義,可以電話或至縣(市)政府、轄區地政事務所洽詢,亦可依通知書信封上所印之重測辦公處地址、電話向重測辦公處洽詢,作業人員將對所提問題詳予解說。
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測量人員則依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位置、形狀、大小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成果公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繪製地籍圖。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地籍圖重測之程序如下:一、劃定重測地區。二、地籍調查。三、地籍測量。四、成果檢查。五、異動整理及造冊。六、繪製公告圖。七、公告通知。八、異議處理。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十、複(繪)製地籍圖。
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先在公告閱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將申請異議複丈理由和事實經過及四鄰的土地關係人姓名、住址等一一填入,並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由地政事務所訂期辦理複丈,其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機關即依法辦理有關圖冊更正,所繳複丈費予以通知退還。
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並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鑑界,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之依據。
地籍圖重測之作業程序係依土地所有權人指定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結果公告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故重測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為確保自身之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後,依所排定時間至土地坐落位置與地籍調查人員充分配合辦理指界。以利重測工作順利推展。現就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 設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政府通知地籍調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重測區工作站領取)。
- 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或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 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是否確實,界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否一致,請土地所有權人在調查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政府為加強為民服務,提高測量精度,建立多目標土地資訊系統,特引用GPS衛星定位測量儀器及電子測距經緯儀等高科技精密測量儀器及電子計算機等設備,自七十年度起先在彰化縣員林鎮試辦採用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試辦結果因界址點復原容易、正確,地籍圖可依實際需要以任意比例尺展繪,距離量測正確,成效良好,普受民眾肯定,故予逐年推廣,並自七十八年度起,全面採用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
1.人們對測量精度之要求日益提高,圖解法測量精度已難以適應高地價需求。
2.電子計算機的發達及普及,使得數值圖籍資料與文件資料可連繫在一起,同時處理,不僅能提高行政效率,並可加強為民服務的功能。
3.為促進各類土地合理有效管理與利用,必需提高地籍測量精度及健全地政資料,以建立多目標土地資訊系統,實施數值地籍測量可作為其基礎工作。
狹義言之: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坐標,據以 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
廣義言之:是將地籍調查的資料以及控制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界址點等觀測結果輸入電腦,建立各種基本檔,完成繪圖、計算面積、列出報表等自動化作業,提高測量之精度。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臺灣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炸燬,目前各地政事務所使用之地籍圖,部分係日治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使用迄今已逾九十餘年,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數地區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近二十年來,經濟快速發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坵塊日益細分,致天然地形變遷,人為界址異動,使得土地使用情形與地籍圖上所記載不盡相符,且原圖施測當時,因技術及設備所限,誤謬在所難免,及比例尺過小,還原於實地之精度差,據以複丈結果,每有前後結果不同之情形發生,實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因此政府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科技的技術,正確的方法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面積等與地籍圖、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