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冊管理後多久會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 

答:列冊管理之期限,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

瀏覽人數:314人 更新日期: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