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後,地政機關釐正前次移轉現值實務作業疑義案。 

為利本(104)年7月1日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增訂第3項規定之後續執行,地政機關基於簡政便民,對於納入遺產總額之自益信託土地,得依民眾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將符合本項規定要件之信託土地前次移轉現值變更為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另得自行視需求於地價備註欄以代碼「14」(其他)註記相關內容。


電子檔: 土地稅法


附件 :
土地稅法.pdf

建立日期: 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