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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同共有之地上權,共有人單獨拋棄其公同共有權利,如不影響他人權益,得申請塗銷其地上權登記
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4763號令
http://www.land.moi.gov.tw/docuploadfile/4647d.pdf
附件 :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9-11
更新日期:
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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