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配合建物登記需求之相關注意事項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配合建物登記需求之相關注意事項

依據內政部103年3月12日內營字第1030801699號函辦理
按「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上開條例規定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標示有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詳細圖說,為考量地政機關對於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之現行登記方式與實務需求,公寓大廈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依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標示為共用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再區分出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及一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範圍,俾利地政機關實務登記參考。


附件 :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9-11
更新日期: 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