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處分不動產應依章程規定為之,並須經寺廟主管機關核發寺廟印鑑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  

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處分不動產應依章程規定為之,並須經寺廟主管機關核發寺廟印鑑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 

內政部103年2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082928號函及附件(電子檔)。


附件 :
台內民字第1030082928號函.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9-11
更新日期: 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