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自103年2月4日起生效。 

內政部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自103年2月4日起生效。

依據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3年2月6日中市民戶字第1030004205號函轉內政部103年1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300853003號函辦理。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電子檔)


附件 :
中市民戶字第1030004205號函.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9-11
更新日期: 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