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自103年2月4日起生效。
依據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3年2月6日中市民戶字第1030004205號函轉內政部103年1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300853003號函辦理。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