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辦理訴訟繫屬註記登記疑義。 

登記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辦理訴訟繫屬註記登記疑義。

內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內地字第1020369818號函送研商「登記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辦理訴訟繫屬註記登記疑義」會議紀錄(節錄)

一、停止適用內政部99年9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0723號函。
二、基於土地登記公示、維護實體法(如民法第759條之1、土地法第43條規定)上之不動產交易安全,並參照司法院秘書長102年11月8日函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立法理由,旨在保護欲受讓該權利之善意第三人,是訴訟當事人持已起訴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訴訟繫屬註記登記時,如該訴訟標的不動產已移轉(含訴訟繫屬前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者,除該第三人係屬非得主張善意取得之情形(如繼承移轉取得)外,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訴訟繫屬註記登記。
三、 訴訟當事人如認為該第三人非為善意受讓訴訟標的不動產,因屬私權爭執範疇,應由其訴請法院裁判,或另循民事訴訟保全程序為之。
四、以上會議結論,將由內政部整理後另循法制作業程序令釋。
五、另原經登記機關依內政部99年9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0723號函辦竣註記登記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依上開令規定申請塗銷註記登記;惟倘現登記名義人係於辦竣訴訟繫屬註記登記後始予取得訴訟標的不動產者,因其非屬善意第三人,不予受理其申請。
(二)登記機關於辦竣塗銷註記登記完畢後,應通知訴訟當事人及申請人。


附件 :
台內地字第1020369818號函送研商「登記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辦理訴訟繫屬註記登記疑義」會議紀錄(節錄) .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9-11
更新日期: 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