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後,新建寺廟申請設立登記之應備表件相關疑義。 

有關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後,新建寺廟申請設立登記之應備表件相關疑義。

內政部102年11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05812號函轉內政部102年11月21日台內民字第1020343391號函

一、按內政部102年9月10日台內民字第1020287824號令修正發布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5點規定,略以:「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應由寺廟負責人檢具下列表件,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九)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十二)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土地及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寺廟建築物如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者,亦同。」爰寺廟依前揭規定檢具應備表件申請設立登記時,寺廟建築物如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者,得檢附建築物更名登記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免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二、內政部97年11月26日台內民字第0970187126號函於文到之日起停止適用。(詳如電子檔)


附件 :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05812號函.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9-11
更新日期: 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