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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詳如附件。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
依據內政部102年11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0585號函。
修正內容:詳如電子檔
附件 :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0585號函.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9-11
更新日期:
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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