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禁止處分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疑義 

依據內政部99年8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7580號函

一、有關已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眷改條例)第24條規定為禁止處分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地政機關於法院拍賣囑託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得否併同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疑義乙案。

二、按眷改條例第24條之立法意旨,係考量眷村改建之作法為政府對於原眷戶住宅輔助之照顧措施,並以解決原眷戶居住問題為主,爰明定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5年,不得自行將住宅與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惟該接受政府輔助購宅之承購人,於完成眷宅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私權爭執致債權人向法院訴請強制執行者,法令並無限制其拍賣等執行程序,其買受人之資格,亦僅需符合民事法院應買資格為已足,故拍定人既非為上開條例所為禁止處分之對象,原就輔助購宅之承購人為限制之登記已失其效力,地政機關自得逕行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並通知原囑託機關。準此,倘有旨揭情事,而法院未併同囑託塗銷依旨揭條例規定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時,地政機關應依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1點規定,併同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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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4-09-10
更新日期: 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