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2點規定,自102年9月18日生效。 

依據內政部102年9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863號令辦理。
修正內容:詳如電子檔


附件 :
內政部102年9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863號令.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