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人之一,繼承人得就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權利協議分割由1人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 

依據內政部102年9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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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2年9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3號函.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