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發布「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16、17條文。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 日
台內地字第1020236123 號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 十六 條 申請重製或複製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但經授權於網路下載一定範圍之資訊,免收費用。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
管理單位: | 第三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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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14-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