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規定。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00年1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6317號令)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酌給遺產」意義:登記名義人死亡,親屬會議決議以其土地權利酌給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所為之權利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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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9-09
更新日期: 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