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規定辦理公有土地贈與寺廟,應否追收使用補償金乙案 

主題: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規定辦理公有土地贈與寺廟,應否追收使用補償金乙案

內容:內政部99年10月5日台內地字第0990197704號函

一、略。

二、按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之立法意旨係以部分日據時期已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登記,或移轉後被日本政府沒入,致光復被接收登記為公有,但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屢有寺廟或宗教團體要求歸還土地所有權,爰規定上述情形土地得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向土地管理機關就其實際管理、使用或收益範圍申請贈與之,故該條主要係就公有土地贈與之要件予以規範。又按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縣(市)自治事項,關於土地贈與前寺廟已使用公有土地,應否追收使用補償金乙節,應由貴府本於土地管理機關權責,依貴縣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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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9-09
更新日期: 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