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於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時,如委託人非不動產所有權人者,應請其出具所有權人之授權書,並應善盡調查雙方當事人履約能力之責任 

內政部113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1130261689號函

按民法第567條規定,居間人對於訂約事項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且以居間為營業者,對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次按民法第535條及第544條規 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故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時,經紀業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調查委託人履約能力,如委託人非為該委託銷售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亦應請委託人出具授權書佐證,並調查所有權人授予代理權予委託人及其銷售不動產之真意,以避免後續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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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