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3條、第15條條文 

 內政部112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146424號令
為配合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及原保地政策,爰修正「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3條、第15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1.配合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刪除超限利用之山坡地不予放租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2.修正放租土地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保地得申請緩繳租金,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者免收租金,原已繳納租金得無息退還。(修正條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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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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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林建慶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2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