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區分所有建物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內政部112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20267939號函
為兼顧交易習慣與登記實務作業,有關約定共用專有部分或私設通路,與同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其他專有部分併同移轉時,如經申請人於該登記案件之申請書備註欄自行切結「本案移轉之○○建號確實為社區公共設施性質或○○地號確實為供社區聯外之私設通路」者,因毋庸通知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自無須依修正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3點第11款規定辦理。倘當事人間有所爭執,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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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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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林建慶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