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財產返還後續囑託登記之應備文件 

內政部112年12月14日台內地字第1120267865號函
辦理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財產返還案後續囑託登記,有法定繼承權人未提出申請之情事,故無法取得該繼承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簽章,致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所定部分文件無法提供應備文件一節,依內政部函示,為簡政便民及因應地政機關實務作業需要,得於後續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以公文檢具下列文件辦理。又為前開囑託登記前,應先通知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土地移轉現值,並將其回復文書併同囑託之。
1、 權利回復之決定書。
2、 取得權利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倘取得權利人包含未提出權利回復申請之法定繼承人,其身分證明文件,得提出貴會以職權調查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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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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