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臺中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於102年5月13日經臺中市政府以府授水坡字第1020079823號函訂定。為因應實務需要,並配合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及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之修正規定,爰修正本要點。
 
 

附件 :
臺中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修正.pdf

建立日期: 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