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負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之繳納義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2年8月17日中市稅土字第1121400081號函
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11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當年地價稅。是以,112年地價稅將於11月份開徵,係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繳納義務人,負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之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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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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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林建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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