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檢附使用執照或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依建築法等規定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
內政部112年7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4439號函
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立法理由係為促進農業用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有固定設施之農業設施設置之合理化,就興建(或設置)使用農業設施之行為予以規範及管制。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僅係得於農業用地上興建(或設置)使用農業設施之許可文件,與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合法建物證明,兩者之用途及目的性尚屬有別。是以,本案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雖領有「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檢附使用執照或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依建築法等規定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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