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登記機關之登記作業方式
內政部112年6月28日台內地字第1120264211號函
有關私法人購買住宅,經內政部許可後,私法人申辦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建物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9R」註記,資料內容為「本建物所有權受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3項規定限制,於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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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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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林建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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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23-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