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
內政部112年6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769號公告
內政部訂定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全文共9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 私法人屬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公(國)營事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一點)
二、 私法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買受供住宅使用房屋,免經許可。(第二點)
三、 私法人為不動產經紀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三點)
四、 私法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四點)
五、 私法人實施或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計畫,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五點)
六、 私法人與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而買受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六點)
七、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係依文化資產保護法指定或登錄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免經許可。(第七點)
八、 法人依法律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八點)
九、 私法人因參與法院拍賣,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第九點)
詳電子檔
內政部公告
附件 :
內政部公告.pdf
管理人: | 林建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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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23-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