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內政部112年6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722號令
內政部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全文共16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 辦法適用範圍。(第二條)
二、 私法人買受房屋用途。(第三條)
三、 私法人買受房屋之許可條件。(第四條至第六條)
四、 私法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應備文件、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內容。(第七條及第八條)
五、 私法人買受房屋審核程序。(第十條)
六、 私法人買受房屋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第十一條)
七、 私法人免經許可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第十三條)
八、 私法人經許可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第十四條)
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公開展覽或危老重建計畫核准範圍內之房屋,不受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限制。(第十五條)
詳電子檔
內政部令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總說明與對照表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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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林建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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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23-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