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釋未來全國海岸所填築之新生地,其產權歸屬及相關產權取得作業程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2518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200157960號函

一、    依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19條規定,未經登記之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不動產,應屬國有財產,除公用財產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囑託辦理國有登記。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未登記之海埔新生地等,係經地方政府投資開發者,得陳報行政院核准,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二、     復依行政院頒「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附件1)第5點、第7點及內政部7551日台(75)內地字第387826號函(附件2)示,取得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產權之辦理程序,係由地方政府事先擬具計畫,將計畫書圖送內政部、財政部及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或辦事處。財政部根據所送計畫書圖提供意見送內政部,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准地方政府取得所有權,否則不予追認;地方政府應於工程完竣之日起3個月內,將實測結果有關圖冊函送內政部及副知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分署或辦事處,俟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備後,始得辦理登記。

 

詳電子檔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

附件1

附件2


附件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pdf
附件1.pdf
附件2.pdf

管理人: 林建慶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