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12年4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1964號函
各級政府於囑託辦理公地撥用時,不論有償撥用或無償撥用,倘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權屬於登記前後未發生變動,則非屬土地法第76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情形,無需繳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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