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辦理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應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2月5日壹教國署高字第1110166590號函。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是以,如有學校財團法人欲辦理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應依上開規定,於報經學校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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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林建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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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23-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