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主管機關或宗教團體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辦理更名或限制登記或移轉登記等相關事宜
內政部111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9464號函
一、民政主管機關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以下簡
稱暫行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囑託更名或限制登記時,應
以公文檢具不動產權利審認結果清冊辦理。另是類案件相關登記事宜如
下:
(一)更名登記:
1、登記原因:以「更名」為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囑託函發文日期。
3、登記簿註記方式:以一般註記事項代碼「00」登錄「本案為依○○○
(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囑託辦理更
名案件」,俾使與一般更名案件區別。
4、上開經囑託辦理更名登記之案件,係依暫行條例規定由民政主管機關
逕行囑託辦理,為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登記案件。
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規定公告註銷原核
發權利書狀,並通知權利人辦理書狀換給登記。
(二)限制登記:
1、登記原因:以「禁止處分」為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囑託函發文日期。
3、登記簿註記方式:以限制登記事項代碼「99」登錄「依○○○(主管
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不動產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
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
權利歸屬:○○○(法人/寺廟全稱),統一編號:○。除繼承或依
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外,其所有權禁止移轉,並不得設
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或作為強制執行之
標的」。
二、宗教團體依暫行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取得上
開已辦理囑託限制登記之不動產時,其登記相關事宜如下:
(一)寺廟籌備處因完成寺廟登記,申請辦理更名登記時,應檢附民政主管
機關所核發之寺廟登記證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另是類更名登記案
件,係依暫行條例規定辦理,為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權利書狀
之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規定
公告註銷原核發之權利書狀。
(二)申請移轉為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所有之登記,其登記之申請方式
與應附文件等事項,應視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填具之登記原因而定。
(三)考量依暫行條例第13條第1項所為之限制登記係禁止登記名義人處分其
不動產,以達保全宗教團體財產之目的,是該限制登記自不妨礙宗教
團體依該條第3項取得該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前開規定之更名或移轉
登記時,應同時塗銷該依暫行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登記,登記
完畢應通知原囑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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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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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林建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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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22-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