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經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發還土地時之後續相關登記事宜 

 內政部110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00264793號函
被徵收之土地,原所有權人死亡者,任一繼承人得敘明理由為其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為維護民眾之權益,經繼承人繳清應繳納之價額,於辦理發還土地時,同意暫以已死亡之原登記名義人之名義回復所有權登記,其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應通知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並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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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林建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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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