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經數次(含再轉)繼承之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產協議分割申請登記,所適用之登記原因疑義 

 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分割繼承登記之性質雖係共有物分割,而準用民法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惟仍無礙其為遺產分割之結果,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契稅;不論此間是否因繼承辦竣數次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嗣後全體繼承人終止原先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並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得依具體個案情形及檢附之原因證明文件,以「分割繼承」、「共有型態變更」、 「和解繼承」或「調解繼承」等為登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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