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為公司法人申辦土地登記時,案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切結處簽章得以彩色印刷方式產製 

 內政部110年9月2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4956號函
一、兼顧防範偽(變)造,權利人為公司法人申辦登記時,因登記
機關得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對公司資料,且無須核對公司及負責人印鑑樣章,案附公司登記表影本切結處之簽章,原則上得以彩色印刷方式產製,惟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2條等規定應核對公司及負責人印鑑樣章之登記申請案(如書狀補給、共有物分割、交換等),基於印鑑乃由當事人選定之特定圖章,具極強之證明力,為確切表明義務人申請登記之真意,則不予適用,以資慎重。
二、又以彩色印刷方式產製公司登記表影本切結章之情形,仍應依
本部89年10月18日台內中地字第8919401號函釋規定辦理,即同一申請案件之印文及印刷尺寸比例應符合一致性,以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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