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地權法令宣導-新加坡可購買臺灣之透天厝?
依內政部95年12月8日台內地字第0950178966號函規定:「…(一)基於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立法精神,原則不允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土地,惟考量兩國國情不同,及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准許新加坡人民取得我國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由於透天厝非屬區分所有建物,依上開規定,新加坡人不得購買台灣之透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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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林建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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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16-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