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點規定 

內政部1057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4943號函

 

按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建物,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8條、第10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應核給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而非使用執照,爰修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點部分文字;另因建物所有權第ㄧ次登記並無申請期限規定,於第8點規定修正前,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如已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物發給使用執照者,權利人仍得憑以依修正前之補充規定第8點規定申辦建物所有權第ㄧ次登記。(詳如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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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林建慶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