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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信日期: |
2015-10-08 |
寄信者: |
陳建* |
| 寄信標題: |
實價登錄 |
| 寄信內容: |
太平地政您好!
實價登錄為登記完畢日三十日內 憑證申報成交價或者 事務所現場登錄!
移轉買賣土地 建物都須實價登錄
預售為簽訂私契 即須實價登錄是否正確!?
實際成交價格是否會與私契不同??
實價登錄時會檢查私契嗎??!!
目前賣方回報的成交價很像實價登錄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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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狀態: |
已回覆 |
回覆日期: |
2015-10-12 |
| 回覆內容: |
陳先生您好:
有關台端於本所網站民意交流意見信箱留言,詢問實價登錄相關事宜一案,本所答覆如下:
1.有關預售屋成交案件之申報登錄一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之預售屋,應由該不動產經紀業者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辦理申報;若是建商或地主自行銷售之預售屋,則等到房子蓋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以買賣案件辦理申報登錄。
2.有關實價際成交價格與私契所載價格是否相同及實價登錄時是否會檢查私契一節,實價申報登錄應依照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所訂定書面的買賣契約,實價申報,買賣契約一般而言為買賣雙方訂立之私契。另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系由申報義務人自主申報,有關申報登錄資訊抽查核對作業,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11點,如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發現登錄之成交價格或租金有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或租金,或登錄資訊有不實之虞者,得要求地政士、經紀業、權利人、義務人或銀行等與交易相關之單位提供說明或相關文件,以為確認。
祝 順心如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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