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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信日期: |
2015-03-23 |
寄信者: |
林大* |
| 寄信標題: |
鑑界坪數不符 |
| 寄信內容: |
請問土地買賣申請鑑界,經鑑界後計算其面積與權狀登記面積不符該如何處理(有無誤差%係數合理範圍之規定?) |
| 回覆狀態: |
已回覆 |
回覆日期: |
2015-04-21 |
| 回覆內容: |
林先生您好:
有關台端於本所網站線上論壇暨主任信箱民眾留言,詢問土地申請鑑界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如何處理一節,本所答覆如下:
鑑界係地政機關依法定地籍圖經界線或宗地界址坐標放樣至實地界址,如鑑界之界址無錯誤,則土地面積之計算方式係依界址坐標計算之(數值法地籍圖)或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或坐標讀取儀測算之(圖解法地籍圖),倘有鑑界後土地計算面積與權狀面積不符之情事,數值區土地應重新檢核界樁是否有錯誤之情形並予更正之,另圖解區土地圖簿面積如有差數,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規定辦理之,茲檢討該法條內容供參。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規定:「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如有差數,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其增減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下者,應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第232條規定辦理。
…」。
敬祝 順心 如意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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