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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信日期: |
2014-12-30 |
寄信者: |
林小* |
| 寄信標題: |
什麼情況之下可申請辦理剩餘財產分配登記? |
| 寄信內容: |
貴機關有受理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利移轉登記的詢服務,請問在什麼情況之下可申請辦理剩餘財產分配登記? |
| 回覆狀態: |
已回覆 |
回覆日期: |
2014-12-31 |
| 回覆內容: |
林小姐,您好:
有關您詢問什麼情況之下可申請辦理剩餘財產分配登記一案,茲說明如下:
一、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為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是依上開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機倘屬法定財產制,有下列情形時,夫或妻可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一)配偶一方先死亡。
(二)離婚。
(三)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
(四)夫妻財產制由「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時。
(五)一方受破產宣告,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時。
二、 以上說明如尚有其他疑義,歡迎來電洽詢本所甯專員(電話:23933800分機103),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感謝您的留言。
敬祝平安如意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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