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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信箱
寄信日期: 2014-12-30 寄信者: 林小*
寄信標題: 什麼情況之下可申請辦理剩餘財產分配登記?
寄信內容: 貴機關有受理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利移轉登記的詢服務,請問在什麼情況之下可申請辦理剩餘財產分配登記?

回覆狀態: 已回覆 回覆日期: 2014-12-31
回覆內容: 林小姐,您好: 有關您詢問什麼情況之下可申請辦理剩餘財產分配登記一案,茲說明如下: 一、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為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是依上開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機倘屬法定財產制,有下列情形時,夫或妻可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一)配偶一方先死亡。 (二)離婚。 (三)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 (四)夫妻財產制由「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時。 (五)一方受破產宣告,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時。 二、 以上說明如尚有其他疑義,歡迎來電洽詢本所甯專員(電話:23933800分機103),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感謝您的留言。 敬祝平安如意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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