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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信日期: |
2022-04-22 |
寄信者: |
蕭丁* |
| 寄信標題: |
土地所有權轉移因何只有法院裁定書或判決書可申請轉移停止民事訴訟書可否? |
| 寄信內容: |
本人是祭祀公業派下員因管理人將公業土地變賣權利轉移,因公業土地有本人代墊款項將近百萬,所以本人想申請權利轉移停止讓祭祀公業將本人代墊款還上後才讓其轉移,請問一定要法院裁定書或判決書才可申請轉移停止嗎?民事訴訟書或收據稅單可否?
申請權利轉移停止之規定是依據何法源與規定請詳細說明解惑。謝謝 |
| 回覆狀態: |
已回覆 |
回覆日期: |
2022-04-27 |
| 回覆內容: |
蕭先生,您好:
一、有關您詢問停止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一案,茲說明如下:
按「查申請停止他人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應循司法程序訴請法院裁判,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假扣押登記或假處分預告登記後,始得為之。……」為內政部47年10月28日台內地字第19180號函所規定。是臺端如欲停止祭祀公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建請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為宜。
二、以上說明如尚有其他疑義,歡迎來電洽詢本所林專員(電話:23933800分機102),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感謝您的留言。
三、為了提升本所為民服務品質,請就本所對您寶貴意見的處理情形滿意度填答,衷心感謝您的參與,謝謝!https://goo.gl/N5bfVK。
敬祝 安康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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