謄本
檢附證件:
1.申請人、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
3.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
4.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1. 申請人應準備下列身分證明文件之一供收件人員審核: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附照片)。
2. 申請案如由代理人或(及) 複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或(及)複代理人應填明姓名、統一編號等並於委任關係欄勾選切結後簽章。
(1)第一類謄本:本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申請提供各種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
(2)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
(3)第三類謄本:得由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臨櫃申請,並提供相關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審認。
配合行政院推動地籍謄本減量作業,民眾申請之地籍謄本如係向政府機關洽公使用者,請於申請用途欄,確實填寫單位名稱。
發布科室:第一課 瀏覽人數:1061人 更新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