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縣市代收案件服務
一、服務說明:
內政部10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全國各縣市間已能相互辦理代收12項地政類申請案件,提升政府服務效能。民眾得選擇親自到各縣市登記機關送件,由該代收所人員核對送件人之身分,再利用郵遞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土地管轄所辦理後續作業,案件辦理完成後再將相關文件寄還予申請人,達到跨縣市送件效果,除解決民眾因工作繁忙無法親赴登記機關送件困擾外,並可節省大量的交通及時間成本。
二、全國代收服務項目:
(一)土地登記。
(二)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四)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五)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六)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七)人工登記簿謄本。
(八)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九)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十)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十一)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十二)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發布科室:第一課 瀏覽人數:1417人 更新日期: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