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所申辦登記案件
自105年6月24日起,開放下列跨所登記服務,民眾於本市轄區內有不動產者,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不受轄區限制,歡迎多加利用:
編號 | 項目 | 備註 |
---|---|---|
1 | 住址變更登記 | |
2 | 更名登記 | 自然人限戶籍資料有記載者公司限主管機關核發更名文件者 |
3 | 更正登記 | 限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
4 | 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 |
5 | 書狀換發登記 | 地籍圖重測及土地重劃登記外 |
6 | 抵押權塗銷登記 | 不限義務人為金融機構 |
7 | 抵押權之設定及讓與登記 | 不限權利人為金融機構 |
8 | 抵押權部分塗銷及內容變更登記 | 不限權利人為金融機構 |
9 | 拍賣移轉登記 | |
10 | 預告登記及塗銷預告登記 | |
11 | 贈與 | |
12 | 夫妻贈與 | |
13 | 交換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除外 |
14 | 買賣登記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除外 |
15 | 繼承、分割繼承、遺囑繼承、判決繼承、和解繼承及調解繼承 | 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所管轄 |
16 | 遺贈登記 | |
17 | 信託相關登記 | 信託、受託人變更、信託內容變更、塗銷信託、信託歸屬及信託取得 |
18 | 遺產管理人登記 | |
19 | 塗銷遺產管理人登記 | |
20 | 遺囑執行人登記 | |
21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 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機關所轄 |
22 | 抵繳稅款登記 | 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機關所轄 |
23 | 地上權之設定、內容變更、讓與及拋棄登記 | 限免申請地上權位置圖勘測者 |
跨所申請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檢附權利書狀者(無須檢附權利書狀者除外)。
(二)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
(三)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四)超過10 連件之大宗案件。
(五)與非屬跨所登記項目連件辦理者。
前項非屬得受理跨所申請之案件倘已收件,受理所應以公文方式移送管轄所辦理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發布科室:第一課 瀏覽人數:1793人 更新日期: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