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
作者:莊先生
發表日期:2012-05-08
因房子是媽媽的名子~但是媽媽在92年去世~因當時本人未滿20歲~無法過戶 到目前都還沒辦理繼承~請問我該怎辦
地政事務所回覆:
發表日期:2013-07-29
莊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詢的繼承登記問題,說明如下: 一、申辦繼承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請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辦: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有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四)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五)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 )。 (六)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 (七)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如無拋棄情事,免附)。 (八)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欲申辦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始需檢附該文件,另請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請貼足印花)。 二、次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如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另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即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併予敘明。 三、至繼承登記相關申辦程序,茲說明如下: (一)申報遺產稅(請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 (二)查有無欠繳地方稅(請持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經管之地方稅務局查註該遺產之標的有無欠稅)。 (三)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或部分繼承人申辦公同共有繼承者,免檢附)。 (四)申請繼承登記(請檢附相關文件洽所轄地政機關辦理)。 以上說明如尚有不明處,您可至本所網站便民服務專區閱覽相關資訊或電洽本所詢問(總機:04-23933800,分機101~118),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感謝您的留言。 敬祝 平安如意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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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科室: 瀏覽人數:744人 更新日期:2013/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