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問題
作者:林旻頡
發表日期:2011-07-20
您好: 家中土地因位於一般住宅區內,年久無耕種,近日發現相鄰一戶住戶,未經我們同意擅自在我們家的土地上種植一些蔬果,青菜面積約50坪左右,請教一下,此行為是否有涉及侵占,他日我們如果想在土地上進行如建造房子,會不會延伸其他問題如~他人在無耕種的農地上耕種要索取搬遷費或者賠償耕作費用,甚至延伸相關法令上的問題,請教一下~我該如何處理防範於未然
Re:土地使用問題
作者:太平地政事務所
發表日期:2011-07-22
林先生,您好: 關於台端所詢『土地使用問題』,說明如下: 一、按『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及『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分別為民法第765條、第767條及第965條所規定。是以,台端所述所有土地遭人未經同意擅自使用之情形,台端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所有權,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之地上物;至地上物(占有物)依上開規定得由占有人自行取回,應無搬遷費或賠償費用疑義。又案如涉私權爭執,建請循司法途徑處理為宜。 - 二、另台端所詢日後欲於該地建造房屋會不會延伸其他問題一節,查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是以,台端如欲建造房屋,仍應依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始得建造及使用。又為避免造成台端困惑,本所並非主管建築機關,台端如有任何建築管理相關疑義,仍請逕洽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妥。 - 敬祝 平安如意 -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敬啟
| 編號 | 標題 | 日期 | 點閱/下載次數 |
|---|
發布科室: 瀏覽人數:882人 更新日期:2013/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