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問題
作者:王中仁
發表日期:2011-06-13
您好,想請教地契方面的問題。我和弟弟共同持有一間公寓,現在我們想賣掉公寓,但我的地契不見了,須要重新申請。由於我在國外,所以必須申請授權書授權給國內的家人幫我申請。想請問如果是妥託他人申請地契,第三者要準備那些文件才能申請呢?第三者一定要到台中太平地政事務所才能申請嗎?另一個問題是透過hinet申請的地政電子膳本等於地契嗎?是否有同樣效力?謝謝!
Re:地契問題
作者:太平地政
發表日期:2011-06-17
王先生,您好: 關於台端所詢地契問題說明如下: 一、 按『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41條第2款、第7款、第8款、第10款及第15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分別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54及155條所規定,又內政部84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8486638號函示略以:『…旅外僑民以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委任親友辦理不動產登記者,應檢附授權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旅外僑民之身分證明可以其原在台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為之,或以護照、當地之身分證、居民證、駕照等影本為之。』。是以,有關台端所稱「地契」應係指土地所有權狀,倘權狀遺失即須重新申請,至土地所有權人在國外,無法親自申辦,需授權給國內家人申辦時,則請參依上開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二、 另申請地契是否一定要到本所辦理及地籍電子謄本是否與土地所有權狀有同等效力一節,查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台端之不動產如座落於太平地區,依前開規定即須至本所辦理。又地政電子謄本係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載於登記簿,以保障產權,並藉由產權資料公示以確保交易之安全。另為免民眾舟車勞頓,民眾於家中即可申請取得具書面效力之政府文件資料,亦即透過電子簽章之技術,讓民眾得於網路上取得加簽之電子地籍資料檔,藉以取代傳統紙張謄本。而權利書狀為土地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發給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之憑證。故二者意義及效力是不同。如仍有疑義,敬請來電(04-23933800#102賴專員)或逕洽本所詢問。謝謝。 - 敬祝 平安如意 -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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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科室: 瀏覽人數:1875人 更新日期:2013/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