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
檢附證件:
1.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申請書(地政事務所提供或自行檢附)
2. 土地所有權狀
3. 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得免提出。)
4. 其他證明文件(如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書…等)
5. 全體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及其印鑑證明
6. 設定有抵押權人時,檢附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書及其印鑑證明;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免附。)
7. 其他相關法令應附文件
備註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註明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發布科室:第一課 瀏覽人數:1081人 更新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