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 

 * 土地合併 

檢附證件:

     1.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申請書(地政事務所提供或自行檢附)

     2. 土地所有權狀

     3. 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得免提出。

     4. 其他證明文件(如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書…等)

     5. 全體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及其印鑑證明

     6. 設定有抵押權人時,檢附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書及其印鑑證明;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免附。)

     7. 其他相關法令應附文件

備註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註明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瀏覽人數:1048人 更新日期:2021/09/16